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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歷經28天的偵查,今天偵結,軍檢提出說明;社會各界及洪家有其評論,社會各界自當尊重,筆者對今日的偵結說明,有以下的評論:

 

ㄧ、軍紀與私人恩怨混為ㄧ談,涉案者從上到下應予嚴懲。簡單的說,軍紀散漫,造成無法無天;軍人不打仗,真的是沒有事做嗎?軍中的制度必須全面改造。

     1.如果報告為真,體測成績這麼容易竄改,軍中文件的管制顯然出了大問題,以致引人犯罪。

     2.已給予七日罰勤,卻又意圖關禁閉,ㄧ罪多罰。簡直沒有制度可言。

     3.晚點名時,當眾教訓士官,該連沒有兵嗎??? 有違領導統御的原則,不知以後如何帶兵。

     4.軍官與士官一起討論如何處罰士官??? 或者說,志願意軍士官一起討論如何處罰義務役士官??? 兩者皆屬荒謬!!!

     5.這些事,怎麼都沒有看到輔導長的影子呢??? 不知是否目前已經沒有連輔導長了!!!輔導長很重要的工作,就在輔導士官兵,還有避免軍士官濫權。看起來,政戰體系已經爛了!!!

     6.當然可以提出免除值星的要求啊; 問題是核准了沒,如果核准了又怎麼可以讓它淪為私人恩怨。還讓士官長以此為由,強關禁閉。

二、軍中濫權已極,視國家名器為玩物,顯示軍人教育方向已經失之偏頗; 軍官的水平亟待提升。(真的是知法犯法)     

     1.此事件屬於集體犯罪, 犯罪的動機很簡單,就是"看人不爽,要修理他"!!!! 文中對連長描述甚少, 但責任最重的就是他, 因為連上他是最有權力且最關鍵的人物,他批准了這個處罰案,顯示了他的領導力、判斷力都出了極大的問題,這就是濫權。

     2.何江忠更是可笑, 屆退士官關禁閉, 這是何等重大的事, 不知連長副連長如何對他描述的, 竟如此積極的去辦這麼不重要的ㄧ件事。不知是否在展現他的權力。

     3.如果說沈威志是ㄧ個優秀的軍人, 怎會連例外管理都懶得做, 合理懷疑他不是在做"志願役修理義務役"的工作,就是放任部屬, 縱容部屬"濫權"。

三、就起訴書來看, 撰寫的內容還算中肯;但部分疑點仍須澄清,已昭公信。

     1.那些執行的戒護士,執行當中士很有可能出現疏失的; 但如此嚴重的疏失, 可能來自於無知, 或者是極端痛恨洪仲丘的人員施予壓力。(這是還要再追查或說明的)

     2.依起訴書看起來,主要的致命責任好像落在戒護士陳毅勳身上, 而他又碰巧支援戒護士。(這也建議再說明)

     3.送醫過程卻未見描述。

     4.已上幾點應再進一步追查或說明,起訴書才能更完整。在高階軍官的部分, 旅長、副旅長均很明確的說明了,相信他們的刑責是跑不掉了。如果刑責部分硬要再往上追,可能也比較奇怪。再上面應該就屬行政責任了。

四、近期有些奇怪的聲音,說不要把罪責都歸到小兵身上,甚至連受害人家屬都有類似的聲音,在此提醒,家屬千萬不要受到政治人物的影響,對事情做出誤判。殺人償命,依據事實說話,可能是無知、私怨、受慫恿...等等,都有可能造成傷害人命。家屬的憐憫之心先放在心裡就好了。

 

以下是筆者蒐集的起訴書與相關報導...

 

軍檢:多人對洪仲丘心生不滿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軍檢報告指出,洪仲丘5月曾竄改體測成績遭查獲,之後又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徐信正、范佐憲早已心生不滿;劉延俊、徐信正、范佐憲都意圖藉違規帶照相功能手機教訓洪仲丘。

媒體詢問范佐憲等人的犯罪動機,軍檢說,每個人對洪仲丘多多少少都有一些不滿,這些不滿匯集在一起,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犯罪動機。

軍檢表示,很多人對洪仲丘不滿是指范佐憲和陳以人的部分,他們負責部隊基層管理,他們認為若洪仲丘不背值星將造成其他人困擾。

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至今28天,軍檢專案小組上午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偵結報告。

根據軍檢專案小組公布資料,今年6月23日,洪仲丘返營收假,被查獲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除逐級通報高勤官沈威志外,並通知該管旅部連。

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接獲通知後,恐因此可能遭懲處,立即協請管理衛哨陳中尉不要向上回報,直接交由該連處理,但陳中尉表示已逐級回報。

劉延俊當天主持晚點名時,當眾怒責洪仲丘,「我如果可以關你30天,絕對不會關你15天,如果可以關你14天,絕對不會關你7天」、「我會以最重的懲罰來處罰你」。

6月24日上午7時許,劉延俊偕同徐信正及范佐憲討論,徐、范二人因對洪仲丘曾於102年5月6日竄改個人體測成績以爭取提早假而遭查獲,洪仲丘表示日後 欲考公職,不希望留下污點,才改罰勤7天,洪事後卻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長勤務等,早已心生不滿,3人都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仲丘,所以基於共同犯意 的聯絡,決定利用徐信正身為連長,對士官有悔過懲罰的職權,將洪仲丘送至禁閉室。

劉延俊並考量洪仲丘即將於7月6日退伍,於是命范佐憲儘速召開「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直到6月25日下午5時許,范佐憲才湊足陳以人等在營士官幹部7人,召開士評會。

士評會由范佐憲擔任主席,范佐憲主動提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7天懲罰,部分委員以洪退伍在即,提議對洪施以較輕微的罰勤或禁足懲罰,范佐憲反對。

陳以人因平日與范佐憲交好,又因洪仲丘擔任值星班長時,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長的要求提早集合部隊而對洪早已不滿,於是決意力挺范佐憲。

范佐憲堅持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罰結論,當場表示:「禁閉室空位問題,將請連長徐信正聯繫該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協處,另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考公職」,進而強勢主導士評會投票,肇致與會委員全數同意洪應受禁閉7天懲罰。

劉延俊身為單位副主官,之後未依規定召開人事評議會,逕將士評會懲罰決議案的會議紀錄於6月25日晚上8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1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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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偵結!呂孟穎送醫審會 醫界批:國防部政治動作卸責

 

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洪仲丘枉死案偵結起訴,醫官呂孟穎雖未在首波起訴名單當中,但軍方仍將其依涉及醫療過失,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若有醫療疏失,將依法起訴,引爆醫界 不滿。醫勞盟理事長、新光醫院急診室主治醫師張志華痛批,此舉無疑雞蛋裡挑骨頭,是政治動作想卸責「難道當場給氧氣、救護車開快點,洪就能活嗎?」。

 

軍檢署今(31)天上午舉行記者會,公布洪仲丘案偵查結果,起訴包括542旅旅長沈威志、副旅長何江忠、269旅戒護士陳毅勳等18人;軍檢表示,呂孟穎是否涉及醫療過失部分,已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若有醫療疏失,也將依法起訴。

 

張志華抨擊,軍檢動作是挑剔、找碴,呂孟穎的角色是去救人的,沒有犯罪動機,更不是加害洪仲丘的人,身為一個醫師,當場能做的,就是視手邊可以運用的資源 緊急進行處置,呂孟穎應注意、能注意的,都做到了,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並非就醫療論醫療,而是政治動作,凸顯軍方想卸責。

 

軍檢是想用醫院、醫學中心的高規格,套在呂孟穎身上,企圖定他的罪,張志華質疑,洪仲丘送到三總都無力回天了,難道呂孟穎當場給氧氣、救護車嗚笛開快幾分鐘,洪仲丘就能活嗎?

 

張志華強調,呂孟穎是傷害的攔截者,是救洪仲丘脫離集體霸凌的現場,送醫審會根本沒必要,洪仲丘案的重點根本不是「醫療疏失」,未來軍檢若還想以刑事起訴醫官不合理。

 

沈威志等6人 最重處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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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31日電)軍檢偵結洪仲丘案,前542旅長沈威志等人涉犯被控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最重可處7年6個月。

 

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軍檢專案小組今天公布偵結報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曹金生、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史勝德、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吳逸聖均出席。

 

史勝德上校上午在記者會表示,依照刑法妨害自由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沈威志、前副旅長何江忠等人涉濫用職權,依刑法第134條要加重1/2,就是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沈威志、何江忠、旅部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被控涉犯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處罰、共同職權妨害自由,遭起訴,軍檢並請從重量刑。

 

 

洪姊失望 軍方罪推戒護士

【綜合報導】洪仲丘案偵結起訴,洪仲丘姊姊洪慈庸今天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表示,不相信案情只有這麼簡單,還有更多內情,起訴內容交代不清,家屬非常失望。

洪慈庸認為,這是269旅制度面問題,體制不完全,沒有正當程序,導致戒護士依舊的方式去做,家屬其實對於戒護士等軍階較低者究責沒這麼深,高階軍官應承擔較大責任,「軍方罪推戒護士,我想社會大眾也不覺得是一個好的方式吧!」

 

 

顧立雄:放過軍官 起訴士官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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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陸軍第六軍團542旅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枉死案,最高軍事檢察署今偵結起訴,洪家律師顧立雄和洪姊洪慈庸今天前往桃檢,對於起訴內容,顧立雄直言不滿「制度殺人,對士官不公平,卻放過軍官。」

顧立雄認為,軍方制度出現問題,不但沒有訓練相關人員,且未嚴格督導,例如表課是一回事,未照表操課卻是慣性,如此錯誤,應該嚴格糾正。顧立雄說,士官這回被依過失致死起訴,這對士官不公平,因為軍官明知送悔過禁閉不合規定也簽字,造成悲劇卻未被起訴。

【洪案起訴書】 相關人員犯罪事實節本(全文3之1)

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至今28天,軍檢專案小組上午9時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偵結報告。國防部也公布「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書節本」全文下:

針對542旅相關人等犯罪事實處置如下

 壹、犯罪事實

一、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裝甲第五四二旅(以下簡稱陸軍五四二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及宋○○一等兵於102年6月23日19時許返營收假時,遭待命班人員查獲洪 士攜帶照相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攜帶智慧型手機乙具,逐級通報層轉高勤官即旅長沈威志少將,該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少校、副連長劉延俊上尉及 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上士均明知依規定僅得對洪員施予申誡懲罰,竟因故意圖藉此機會教訓洪員,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共同決定利用徐信正身為連長,對士官 悔過懲罰具核定權責,將洪員送至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以下簡稱陸軍二六九旅)施以禁閉懲罰,藉此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並由范佐憲及該連士官長 陳以人(因與范員平日交好,會中決定力挺范員)強勢主導士評會,作成對洪員「悔過7日」之決議(士官懲罰種類並無禁閉,經范員於會中修正),嗣後未由單位 副主官劉延俊依規定召開人評會審議,逕於同(25)日20時許呈連長徐信正批核。

二、徐信正及陳以人為達使洪員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 的,乃尋求該旅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協處,期間徐、陳二人並告知何員有關洪員自認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及士評會中曾有委員反駁范、陳二人意見,並 謂:陸軍二六九旅倘無空床位,亦無法執行洪員悔過懲罰等語,詎何員身為該旅副主官依規定兼任該旅資訊安全長職務,明知依規定僅得對洪員施予申誡懲罰,為維 護幹部領導威信,及防止該旅再有資安違規情事發生,竟萌生與徐、陳二人共同對洪員施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達剝奪洪員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除允諾協處,另要求 徐信正應儘快完成洪、宋二人懲罰案上呈事宜;翌(27)日洪、宋二人即由排長尤○中尉帶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體檢,體檢期間陳以人主動向徐信正表示, 可協調該院體檢中心護士林○○儘速取得體檢表並獲徐員同意,即偕同范佐憲於同(27)日11時10分抵新竹分院,旋獲林○○允諾幫忙。同(27)日13時 16分許,洪、宋二人體檢完畢後,由尤○駕車帶返連上途中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262號「50嵐」飲料店下車購買飲料時,洪員因自認退伍前不會受悔過 懲罰之執行,乃將用以領取體檢表之「藍單」搓揉投入該店「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發票箱內。惟新竹分院仍於同(27)日16時30分完成洪、宋二人體檢表, 並由旅部連於同(27)日18時30分許輾轉取得。

三、何江忠於同(27)日16時40分許,利用與陸軍二六九旅副旅長黃○○上校公務同 車之際,向黃員探詢得知禁閉室尚有空床位後,立即以簡訊、電話要求徐員翌(28)日即將洪員送至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並電請該旅參謀主任張○○上校轉達人 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管制呈轉洪員悔過移送執行案。嗣何江忠同(27)日18時許返營後,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二度斥責徐信正要求儘速呈報,並要求 該旅人事科速辦,石○○因受何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許完成呈轉簽呈後,為爭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少 校及監察官蘇○○少校,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致該三人未詳予審查洪員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草率於會辦處鈐章,且未註記洪員是否合宜執行悔過之 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任張○○上校及副旅長何江忠上校,嗣於翌(28)日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核定洪員懲罰移送執行案。

四、沈威志 於前開核定洪仲丘懲罰移送執行案前,曾於102年6月27日22時34分及35分許接獲洪員以簡訊反映「身心狀況不佳」、「程序合法性」等情,詎其身為單 位主官,又曾於國防部服務期間兼任資訊安全長職務,明知士官資安違規僅應受申誡懲罰,且未指示業管查明簡訊反映之異常情形,即配合所屬急於將洪員移送悔過 懲罰之心態,率予核定洪員悔過懲罰案簽呈,縱事後曾要求該旅參謀主任張○○上校及政戰主任戴○○上校對洪員實施約談,惟均係心緒安撫之虛應故事作法,並未 改變其核定洪員受悔過懲罰移送執行之結果,足證其與共犯何江忠等人亦具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之非法方法,達剝奪洪員行動自由犯意之聯絡。洪員隨即於同 (28)日上午9時許,由范佐憲以公務車送抵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詎陸軍二六九旅憲兵官郭毓龍中尉明知該管接收悔過人員,應於簽奉該旅旅長楊○○少將同意 後,始得辦理接收事宜,竟因范佐憲以「尚需返營搭載宋○○,唯恐洪員無人看管,請其同意先行收入禁閉室」為由,擅於未簽奉同意前,即率予同意將洪員先行收 入該旅禁閉室實施悔過懲罰,致洪員受非法剝奪行動自由之法益侵害提前實現(郭員所涉職權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案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下簡 稱:北軍檢署】偵結提起公訴)。嗣洪員於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執行悔過迄102年7月3日因中暑送醫急救無效,醫院同意由家屬於翌(4)日送回洪員臺中后里 家中,並於7時12分許拔管後死亡,案經北軍檢署接獲陸軍第六軍團報驗囑託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軍事檢察官相驗後,北軍檢署為查 明死因立案調查,發覺移送洪員悔過程序有異,案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納編本署及北軍檢署組成專案小組立案偵辦。

貳、所犯法條

    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及陳以人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等上開所為,均已涉刑法第28條、陸 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 權妨害自由」等罪嫌。審酌渠等濫用職務上之權力對洪員違法懲罰,致其人身自由受侵害,嗣洪員於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內,遭管理士過度體能操練,導致運動型中 暑及低血鈉腦症,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肇致社會對軍中管教之嚴重負面觀感,且戕害役男家屬對國軍合理管教之信心,斲傷軍譽莫此為甚,又渠等犯後不知悔改 猶飾詞狡辯,造成洪員家屬喪親之痛無法抹滅,均請依法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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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起訴書】 269旅犯罪事實節本(全文3之2)

國防部公布「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書節本」全文,針對269旅相關人等犯罪事實處置如下:
 
壹、犯罪事實
 
一、 蕭志明身為禁閉室室長,負有督導所屬人員及禁閉(悔過)生管理、訓練與戒護等工作,及依每週排定課表擔任教官並實施操課等職責;宋浩群及羅濟元身為禁閉室 副室長,亦負有輔佐室長執行禁閉室之管理與戒護工作,督導所屬人員及禁閉(悔過)生之管理、訓練與戒護等工作,及依課表擔任代理教官實施操課等職責;李念 祖、陳嘉祥、侯孟南、黃冠鈞、黃聖筌、李侑政及張豐政等7員於支援期間擔任管理士職務,負責禁閉(悔過)生之管理、訓練、教育與戒護等工作;均為從事對禁 閉(悔過)生實施戒管與訓練等業務之人,且均明知陸軍第六軍團「禁閉(悔過)室實施規定」等相關管理規定。緣陸軍五四二旅旅部連洪仲丘下士於102年6月 23日因違反「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經核予悔過7日處分,並於同年月28日10時許至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報到,詎蕭志明等10員本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 關心洪仲丘日常生活及勞力、體力負荷,並循序對其實施體能訓練,自洪員進入禁閉室後,尤應注意時值夏令期間天候炎熱,且洪員(身高172.5公分,體重 98.3公斤,BMI值達33)應依人員分類列為高危險群人員,特別注意觀察其生理徵候,又李念祖等7員管理士於擔任夜間安全士官時,均確已留意到洪仲丘 每日夜間就寢時,因悔過室內空間不足須採屈膝縮腿姿勢就寢,且天氣燥熱加以通風不良,致徹夜輾轉無法入睡,洪員自報到初始,於各項體能活動及基本教練課程 中,體力尚堪負荷,惟因睡眠品質不佳,每日起床後因未獲適度休息,累積疲勞導致體力日漸流失,依渠等擔任室長、副室長及管理士職務期間之各項客觀狀況,均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均疏未注意,每日仍在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戶外操練場對洪員操課時,渠等雖均有適時予禁閉(悔過)生補充水分,惟均未按課表所訂時間 實施操課,操課前亦均未依規定下達安全規定,又於危險係數超過40達「危險」之危安狀況時,亦未視當時天候狀況適時調整操課服裝或場地,且渠等雖明知洪仲 丘夜間睡眠狀況不佳,累積疲勞致體力負荷超量,仍未調整洪仲丘之操課進度或方式,致洪仲丘體力於數日內快速流失,身心嚴重失衡,終於同年7月3日17時 20分許體能訓練結束後,因身體不適送往天成醫院急救再轉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延至翌(4)日7時12分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 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二、陳毅勳於奉派支援管理士期間,對於洪仲丘等禁閉(悔過)生係官階在上且有管理權限之上官,負有帶隊操課、訓練等 命令權,緣陳毅勳102年7月3日擔任晨間活動帶隊操課管理士,原應依課表於6時至7時20分間操作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跑步訓練等項目,陳毅勳竟無視洪 員上揭異常之身體狀況,基於凌虐之犯意,挾其身為管理士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之威勢,未依課表所列時間及項目實施訓練,於102年7月3日6時 25分至7時35分許,命洪仲丘等4員禁閉(悔過)生,依序密接操作波比操(共八式)中之深蹲跳躍53次、波比操之彈跳伸展47次、傘兵操約4分鐘、伏地 挺身48次、仰臥抬腿39次、伏地挺身30次、交互蹲跳43次、傘兵操約4分鐘、開合跳197次及加強型伏地挺身(以雙手食指及拇指相接成心型,並將雙腿 置於板凳上操作)48次等動作,施予多樣課表所列基本體能及輔助訓練動作以外之訓練項目,且各項目間亦僅予短暫之休息時間,如此殘酷虐待之訓練方式,已遠 超越一般人體能所能承受之程度,足致同受操課之禁閉(悔過)生身心痛苦疲憊,產生凌辱苛虐之感受,而與人道相違,更遑論連日疲勞累積而體力下滑之洪員,洪 員自該節課訓練之始,即因體力無法負擔,每項動作均有遲延,完全無法跟上其他禁閉(悔過)生之操作速度,陳毅勳亦未注意即時予以適度休息,反變本加厲,於 洪員補足操作次數後,旋命所有禁閉(悔過)生接續操作次一項目,致洪員在長達70分鐘之密集操練過程中,無從獲得充足之休息,甚至洪員因操練過度向陳員反 映需補充水分,陳毅勳竟出言:「剛剛上課前才給你們喝過,現在又要喝,耍我啊?」相譏,未予即時補充水分,迨操作加強型伏地挺身時,洪員因體力不支,上半 身已趴至地面上,且不時因腿力無法負荷而雙膝跪地,並二度向陳員反映身體不適,陳員全然漠視洪員身體狀況已瀕臨極限,不堪再施加任何訓練,非但未立即讓洪 員休息,反以言詞嘲諷曰:「10幾下的時候你反映做不下去了,但也已經做了30幾下了」,迫使洪員繼續操作,洪員僅得勉強超乎自己體力、能力,配合陳員之 要求勉力硬撐完成訓練。迄當(3)日17時20分許體能訓練結束後,洪仲丘向李念祖反映身體不適,呼吸困難,經轉送天成醫院急救,嗣轉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 醫院治療,延至翌(4)日7時12分不治死亡,案經陸軍五四二旅向本署報驗後,本署囑託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中部檢察官辦公室軍事檢察官相驗,復 為確認洪員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於102年7月15日解剖複驗,經鑑定後認洪員係因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死亡 方式為他為,本署為釐清洪員死亡經過主動立案調查,因認事證繁雜有專案偵辦之必要,案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納編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及本署組成 專案小組共同偵辦。

貳、所犯法條

一、被告蕭志明、宋浩群、羅濟元、李侑政、黃聖筌、陳嘉祥、張豐政、侯孟南、李念祖及黃冠鈞等10員均分別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 被告陳毅勳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第2項後段「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死」罪嫌。審酌被告陳毅勳身為國軍基層幹部,應體認合理管教訓練為國軍厲行要求之準 據,其奉派支援禁閉室管理士任務期間,六軍團轄下單位之禁閉(悔過)生均須受其指揮、管理與訓練,職責非輕,竟恃其身為禁閉(悔過)生上官之職權,恣意對 洪仲丘等禁閉(悔過)生,施予肉體及精神上違反人道之殘酷訓練,致渠等身心健康及人格尊嚴受創甚鉅,更導致洪仲丘因受其不法苛酷訓練之凌虐導致死亡之結 果,非惟戕害役男家屬對國軍合理管教之信心,亦造成洪員家屬喪親之痛無法抹滅,對人權尊重之普世價值漠視至極,斲傷國軍軍譽莫此為甚,爰請從重量刑,以正 軍風。

 

【洪案起訴書】 禁閉管理未依規定處理(全文3之3)

國防部公布「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起訴書節本」全文,針對269旅禁閉管理未依規定處理查處如下:
 
 壹、犯罪事實

郭 毓龍係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旅部及旅部連中尉憲兵官,負責禁閉室管理及內部生活管理等業務,具拘禁人犯職務之責,緣自99年8月1日起奉派擔任該管憲 兵官迄今,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令頒「禁閉(悔過)室實施規定」,為集中管理禁閉(悔過)人員及精簡戒護、管理人員兵力,該部禁閉(悔過)室(下簡稱禁閉 室)統一設置於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下簡稱陸軍二六九旅),其他旅級單位禁閉(悔過)人員均由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代管,並採任務編組方式,每季自軍 團所轄單位指派適員輪流擔任管理人員及戒護人員;為加強負責管理、督導、教化之責,前經陸軍二六九旅旅長楊方漢少將下達職務命令,須經其批准後始可移送禁 閉室施予處分,室內設置鐵柵門、窗等外圍阻絕設施以加強管控,防止人員脫逃,以達訓悔違犯軍紀營規之士官兵,強化心輔與教化效果。詎被告明知依前揭命令, 移送禁閉(悔過)之處分須經旅長批准後始可執行,惟被告竟基於職務上之方便,分別於(一)102年6月14日9時即移送陸軍後勤學校之二等兵葉○○至禁閉 室執行禁閉處分,然葉員之移送執行案於102年6月17日15時15分始簽奉旅長批准;(二)102年6月28日10時16分即移送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旅 部連下士洪仲丘至悔過室執行悔過處分,然洪員之移送執行案於102年6月28日16時40分始簽奉旅長批准;(三)102年6月28日11時20分即移送 一等兵宋○○至禁閉室執行禁閉處分,然宋員之移送執行案於102年6月28日16時40分始簽奉旅長批准執行。郭員為圖管理上之便利,竟基於限制前揭人犯 行動自由之犯意,尚未經旅長批准執行前即先後將前揭三員禁閉(悔過)生移送執行,違法禁錮禁閉(悔過)生,案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與本署共同組成洪 仲丘死亡案專案小組調查,經該署偵辦他案後查覺上情,因認被告涉有瀆職罪嫌,且階級為中尉,非屬該署管轄案件,遂移本署偵辦。

貳、所犯法條

被 告郭毓龍於前揭時、地奉命擔任該管憲兵官,為擔任禁閉室管理之人,於任職期間未經權責長官批准而移送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之行為,顯已分別觸犯陸海空軍刑 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3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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